全国学会复工复产应知的法律问题(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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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渐平复 全国学会也逐步复工复产 那么,全国学会在复工复产时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解决方案又是什么呢? 基于这些疑问,我们做了 “全国学会复工复产应知的法律问题汇编”供学会参考 今天,小福团为大家带来第一期内容 第一期问题摘要: 1.学会复工复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学会应该如何处理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 3.学会应该如何发放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 4.学会员工因抗击疫情没有休的法定假如何处理? 5.学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跟小福团一起查看详细解答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各地复工复产条件存在差异。学会及分支机构应该按照机构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确定是否满足复工复产条件。按照北京市要求,除国家和北京市根据防疫情况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各单位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
相关法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的通告》指出,除国家和本市根据防疫情况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各单位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满足员工办公间距不少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要求的单位,在做好对人员数量较大的单一空间防疫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安排员工返岗复工。
学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与合同相对方友好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条款。如果确实因为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项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北京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若员工因抗击疫情休息日未休息,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未休息,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要求,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不属于医护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型冠状肺炎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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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