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科技工作者的法律小贴士(第二期)
为庆祝第四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我们特意做了法律小贴士
送给广大的科技工作者们
今天带来第二期内容
供大家参考交流
第二期问题摘要:
1. 科技工作者在会议、论坛上发表的讲话以及使用的ppt是否享有著作权?
2. 科技工作者合作研发或者委托研发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
3.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和科技工作者约定服务期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4. 科技工作者将专利权许可给他人实施,自己还能再行使吗?
5. 科技工作者在工作中形成的发明创造归属用人单位吗?
跟小福团一起查看详细解答
如果科技工作者在会议、论坛上发表的讲话是即兴的,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的,一般属于口述作品;如果起草了稿件,在会议、论坛上用演讲出来,属于文字作品。PPT也是可以作为作品保护的,其作品属性需要根据内容形式来判断。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合作研发完成的研发成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研发的当事人共有。委托研发完成的研发成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研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研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研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条款违法。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只有在用人单位为科技工作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科技工作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只有在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下可以设立违约金条款。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如果是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科技工作者不能再实施该专利;如果以排他实施许可的方式,科技工作者仍然保留行使该专利权的权利;如果是以普通实施许可或被强制许可的方式,科技工作者保留行使该专利权的权利,同时还可以继续许可其他人行使该专利权。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科技工作者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但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科技工作者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以及在有关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注: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学会服务365”微信公众号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