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的用法
在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中
经常会遇到定金、订金、押金
几个概念,虽仅一字之差
在法律上却有天壤之别
来跟小福团看看具体区别
一、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才能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具有双向担保作用: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所谓的“定金罚则”。
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严格来讲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通常情况下,订金被视为保证合同能够履行而预先支付的款项(即预付款),作为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且金额也没有上限要求。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者的区别:
1、定金合同是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通常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而订金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而订金仅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资金支持。
3、如给付定金,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时,依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违约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如给付订金,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时,收受订金的违约方应当退还订金,并无双倍返还的强制性要求。
4、定金的金额有上限要求;订金则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定金与押金
押金也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交易习惯用语,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履行债务,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二者的区别:
1、定金仅限于合同债务人提供,而押金可以是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
2、押金的金额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定金则有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限额。
3、通常情况下,给付押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当事人另行约定除外);不同于定金的“定金罚则”。
建议在经济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审慎合理的选择使用。
注: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凌霄律师团队提供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